
💼一念之仁?一腳踩進了「利益衝突」陷阱!
阿凱是一所國立高中的校長,太太芊芊則是剛退休的國中老師。退休生活說好聽是清閒,但對芊芊來說卻是「無聊到快發霉」,常常跟阿凱抱怨家裡待得心煩。
某一年,阿凱擔任「國中會考全國試務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有天,底下工作小組提議:「不然請芊芊來幫忙行政庶務,她經驗也豐富嘛!」然後這份聘用決議,還要送到主任委員──也就是阿凱──手上核准。
阿凱一想,太太正煩著沒事做,這不是剛剛好嗎?於是他點頭、蓋章、拍板定案,讓芊芊順利受聘行政組組員,還領了三萬多元的工作費。
❗️看似貼心,卻踩到法律紅線!
這件事問題在哪?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公職人員若遇到「自己或親屬可能從中獲利」的決策情況,必須主動迴避,不能自己當裁判又當選手。
阿凱這樣親自核准聘用自己的太太,就違反了「自行迴避義務」。根據法律第16條,他可能會被處以10萬到200萬元不等的罰鍰!
✅小提醒:這不是不公平,是保護你!
也許阿凱只是出於體貼,但這種「感情用事」的決定,放在公職上就成了法律問題。不但讓自己受罰,還可能損害單位聲譽。
所以記得——
「利益有關就要迴避」,不是不近人情,而是為了公正、也保護你自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研編「廉政風險行為錯誤態樣案例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