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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賣公家東西,代價是刑責

114年7月份變賣財物涉貪案例
114年7月份變賣財物涉貪案例

📢【偷偷賣公家東西,代價是刑責!】

某市水利局抽水站的林姓技工,負責管理抽水站的設備和財產。有一天,他明知道站內5台鐵製垃圾車是公家的,卻還是起了貪念,打算占為己有。

👀 他怎麼做?
林員偷偷把垃圾車當成廢鐵,拿去回收場變賣,每公斤賣9元,總共賺了 8,244。雖然這件事一開始沒人發現,但林員後來良心不安,在事情曝光前就主動自首,並把賣來的錢還回去。

⚖️ 最後的法律結果:

🔹 依《貪污治罪條例》:
犯了「侵占公有財物罪」

📌 判刑結果:
✔️ 有期徒刑110個月(緩刑3年)
✔️ 褫奪公權1
✔️ 要把侵占的財物價值全數繳回!

💡提醒大家:
公家財產不是自己的東西,私自處理就可能觸法!
不論金額多或少,只要是公物,就不能挪作私用!

🛑 一時貪念,小錢變大罪!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