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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手機據為己有 侵占公產遭判刑!

114年8月份公務手機據為己有侵占公產遭判刑案例
114年8月份公務手機據為己有侵占公產遭判刑案例

案例簡述
某市政府交通處鄭姓處長,明知公務用手機屬市府財產,不得供私人使用,卻藉公務名義核銷高資費專案購得兩支手機(iPhone 11iPhone 14 Pro),事後轉交家人私用,涉嫌侵占所保管之公有財物。經檢方起訴,法院認定鄭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並須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

案件重點行為
以公務名義申購高價手機,實際轉供家人私用。
假藉業務需要,濫用機關預算資源。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構成侵占罪。
雖獲緩刑,但仍須賠償公庫損失並褫奪公權。

📢 宣導重點提醒
公務財物不得挪為私用:不論價值高低,皆屬公共資產,應依法妥善管理與使用。
預算使用須符合實際需要與用途:採購設備須符合「公務用途」、「職務範圍」、「預算合理」等原則。
違法侵占將負刑責與民事責任:依法不僅須負刑罰,亦可能面臨返還不當所得、損害賠償等責任。
機關應強化財物管理與核銷機制:建議定期查核資產使用情形,防範濫用情事發生。

💡公務資源來自全民,不容挪用私用。
   公私分明,是每一位公務人員最基本的廉潔操守。
   守住分際、依法行政,共同打造廉潔政府。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