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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辦理採購案洩漏資料遭判刑 — 保密觀念不可輕忽!

114年11月份公務機密維護宣導
114年11月份公務機密維護宣導

🔍案情簡介

某政府機關在辦理公共設施採購案時,兩名臨時人員私自將招標內容提前傳給廠商,利用通訊軟體洩漏尚未公開的規格資料。

這兩位人員原應依法保守職務上所知的機密資訊,卻違法將重要內容外傳,使特定廠商在正式公告前就掌握細節,影響其他廠商的公平競爭機會。

最終法院認定兩人違反保密義務,依「公務員洩密罪」判處刑責。

🔍風險說明

  1. 基層人員法律觀念不足
    臨時或約聘人員若未接受充分的法紀與保密教育,可能不清楚哪些資料屬於機密,誤洩資訊而觸法。
  2. 採購流程缺乏內部控管
    若機關內未建立嚴謹的文件查閱與流通制度,採購資料容易外流,增加洩密風險。

🔍防範對策

  1. 提升法治與保密教育
    定期對所有承辦人員(含臨時及約聘人員)辦理政府採購法令與保密責任訓練,讓大家清楚「什麼能說、什麼不能說」。
  2. 強化內部監督制度
    建立文件查閱紀錄與權限控管機制,僅限授權人員存取採購資料,並保留操作紀錄,以防止資料外洩。

🔍相關法規參考

《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密罪

《政府採購法》第34條:採購資訊保密規定

🔍宣導重點

保密不是形式,而是責任。

無論是正式、約聘或臨時人員,皆應遵守法令與保密規範,確保行政透明又兼顧公平正義。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