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李姓前官員,任內辦理三件勞務採購案時,涉嫌濫用職權並洩漏尚未公開之採購招標資訊,為特定廠商爭取不當利益,嚴重破壞政府採購的公平性與透明性。 調查指出,李員曾邀請倡廠商葉姓股東進入辦公室,要求其親自勾選評選委員名單,以操控評選結果。此外,在「空氣品質改善案」與「農地管理系統案」中,李員亦指示部屬將尚未公開的評選委員名單提供給鄭姓廠商(公司負責人)做為挑選依據。此案經審理後,李員遭判決撤職處分並停職一年,成為近年政府採購洩密案的警示案例。
風險評估
- 採購公平性嚴重受損
洩密行為使特定廠商在招標前取得不當資訊,破壞政府採購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重影響其他廠商的競爭權益。 - 濫權圖利,侵蝕公信力
允許廠商參與評選委員名單的勾選程序,形同讓競標者決定裁判,導致採購流程失去獨立性與正當性,影響民眾對政府機關廉潔的信任。
防治措施
- 強化採購稽核與風險控管
針對高金額或敏感性標案進行事前、中期、事後三階段審查,並建立風險警示清單,防止人為操控。 - 深化廉政與法紀教育
對具採購決策職權的中高階公務人員定期實施廉政與資訊保密訓練,加強其對洩密行為法律後果的認識與自律意識。
相關法令依據
- 《刑法》第132條 — 公務員洩密罪
- 《政府採購法》第34條 — 招標過程保密義務
-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 不正利益輸送與圖利罪
新聞來源: Yahoo!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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