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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迴避通知單、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二、法務部設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通知單」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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