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不得將個人帳號轉借他人使用或盜用他人帳號。
2.不得使用信箱從事違法行為、寄發垃圾郵件、或以任何方式影響系統正常運作。
3.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從事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4.不得使用帳號傳送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機密性或商業性的文件。
5.為避免主機信箱空間浪費,使用者應使用遠端離線收發信軟體收信,並請設定勿將信件留至Server上。
6.超過一百八十日無成功登入紀錄之帳號,將停用帳號並清除帳號存留信件。
7.使用者應自行備份重要郵件資料。
8.不得使用公務電子郵件帳號註冊網路社群,或其他非政府機關網路服務。
9.其他本府公告之相關規定與措施。
前項使用者如違規使用涉及民事、刑事及其他責任者,應自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