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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有財物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例

114年3月份反貪宣導
114年3月份反貪宣導

某市政府支付科蔡員任職於該府收費櫃檯,負責各種規費收入及繳庫等業務,明知民眾依業務單位開立之繳款通知到收費櫃檯繳款,應依繳款金額鍵入該府電腦出納系統,並列印「市政府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計有4聯,下稱收據),分別交予繳款民眾收執及該府主計處、財政處等單位備查;詎蔡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電腦出納系統修改權限控管之漏洞,於繳款人離去後,再次進入電腦出納系統修改為額度較低之不實金額,將該差額侵占;或利用部分繳款人不會索取收據之機會,將空白收據第一聯抽存,日後以手寫方式開立該收據給予其他繳款人,未進入電腦出納系統登帳;或直接在民眾所持某市政府業務單位發給之規費繳款書或收費明細單等繳款文件上蓋收訖章,未開立收據給繳款人,亦未進入電腦出納系統登帳,侵占收取款項之全額。
蔡員以前揭3種方式侵占經收之證冊費、建築執照費、建築執照資料申請影印費、使用執照資料申請影印費及航測地形圖資料申請費等款項,總計新臺幣15萬3,616元,經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判決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轉載自法務部廉政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