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運用個人資料時,須留意遵守「特定目的」及「必要範圍」,參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84年立法及99年修法理由
1.蒐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基本原則,應尊重當事人權益及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且不得超越目的明確化及比例原則之範圍。
2.為避免資料蒐集者巧立名目或理由,任意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與蒐集之目的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不得與其他目的作不當之聯結。
(資料來源: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全球資訊網https://www.pdpc.gov.tw/News_Html/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