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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使用之蒐集或處理、利用

11404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使用之蒐集或處理、利用
11404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使用之蒐集或處理、利用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同意」的意思是:資料被蒐集前,資料持有人(當事人)在清楚知道該知道的資訊後,自己做出允許的表示。

如果是因為簽了契約才需要蒐集個資,那原則上這些個資只能用在「跟契約有關」的特定目的裡,而且要是「必要」的範圍內。

如果要蒐集的資料超出了契約需要的範圍,或是跟履行契約沒什麼直接關係,就必須另外取得當事人的同意,這才合法。

舉例來說:

如果你跟某公司簽了合約,對方只能拿你的資料來處理跟合約有關的事;不能拿去做別的事,比如行銷。除非你另外又同意了,或有其他法律依據。

而且,如果公司(非公務機關)想用這些資料來對你做行銷,那這個行銷行為要符合一般人對「隱私合理期待」的標準。也就是說,行銷的內容要和你們原本的契約有合理關聯,才算在合法的範圍內。

如果公司要用你的個資去推銷和你合約無關的商品或服務,或甚至把你的資料給其他公司,這就已經超出原本目的了,這種情況必須再符合《個資法》第20條但書裡面特別列出的一些條件,才可以這樣做。

(資料來源:法務部1061011日法律字第10603509640號函)

參考法條: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