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別費案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 孫縣長明明沒有實際支出,卻多次叫秘書「做假單據」──把根本沒發生的聚餐或消費,編成報帳憑證來核銷特別費,總共詐領了 12萬多元公帑!
⚠️ 這樣的行為違反哪些法律?
🚨《貪污治罪條例》
➡ 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就是貪污罪!
🚨《刑法》
➡ 偽造文書、叫秘書登載不實內容,都涉及刑事責任!
📌 提醒大家:特別費不能亂花!
根據規定,特別費只能用在這些地方 👇
✅ 婚喪喜慶場合
✅ 獎勵、慰勞或餐敘本機關及所屬人員
✅ 接待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捐贈慰問
🚫 絕對不可以為了自己私利亂報帳,更不能偽造消費記錄來詐領!
💡 一時的僥倖,換來的是名譽掃地、法律責任纏身!
📣 公帑來自人民,請一起守住清廉底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