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明
某鞋業廠及企業社為感謝鎮公所清潔隊人員協助清運廢棄物,負責人楊姓及蔡姓企業主竟各自塞給垃圾車駕駛及隨車人員現金2,000元、1,200元。
雖然這些錢只是所謂「小小心意」,但已屬於對公務員交付不違背職務行為之賄賂。
後續處理
檢察官偵辦後提起公訴,地方法院判決:
- 兩名企業主各判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
- 緩刑2年
- 各向公庫支付2萬元
- 褫奪公權1年
宣導重點
-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不得收受任何金錢、禮品或好處,即使是「不影響職務」的酬謝,也屬於違法收受賄賂。
- 民眾若以金錢表達「感謝」,同樣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將面臨刑事責任。
- 面對金錢誘惑,拒絕收受、當場婉拒或立即回報,是保護自己最好的方式。
提醒同仁:日常工作中,務必謹守廉潔底線,避免因一時收受「心意」,換來刑責與名譽損失。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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