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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法務部訂定「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規定(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並自114年7月22日生效

一、依據法務部115年7月7日法廉字第11506001472號函辦理。

二、旨揭基準業經法務部115年7月7日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發布,並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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