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兩岸局勢未明,呼籲各位同仁赴大陸、香港及澳門等地區(含轉機),均應恪遵「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及說明事項辦理。
公務員赴陸已有兩岸條例、作業要點及注意事項等相關規範,全國公務員(不區分職等)應一體遵行。為避免違法(規)事件一再發生,行政院已於114年9月22日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定自11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屆時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者,將由所屬服務機關依其職等、違失態樣及次數等,處以記過1次至記1大過之懲處。
考量機關業務屬性不同,各服務機關可再依業務或機關屬性,自行建立更嚴格之懲處原則,並得視人員涉密程度及情節輕重,核予更高之懲處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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