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政府機關在辦理公共設施採購案時,兩名臨時人員私自將招標內容提前傳給廠商,利用通訊軟體洩漏尚未公開的規格資料。
這兩位人員原應依法保守職務上所知的機密資訊,卻違法將重要內容外傳,使特定廠商在正式公告前就掌握細節,影響其他廠商的公平競爭機會。
最終法院認定兩人違反保密義務,依「公務員洩密罪」判處刑責。
🔍風險說明
- 基層人員法律觀念不足
臨時或約聘人員若未接受充分的法紀與保密教育,可能不清楚哪些資料屬於機密,誤洩資訊而觸法。 - 採購流程缺乏內部控管
若機關內未建立嚴謹的文件查閱與流通制度,採購資料容易外流,增加洩密風險。
🔍防範對策
- 提升法治與保密教育
定期對所有承辦人員(含臨時及約聘人員)辦理政府採購法令與保密責任訓練,讓大家清楚「什麼能說、什麼不能說」。 - 強化內部監督制度
建立文件查閱紀錄與權限控管機制,僅限授權人員存取採購資料,並保留操作紀錄,以防止資料外洩。
🔍相關法規參考
《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密罪
《政府採購法》第34條:採購資訊保密規定
🔍宣導重點
保密不是形式,而是責任。
無論是正式、約聘或臨時人員,皆應遵守法令與保密規範,確保行政透明又兼顧公平正義。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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